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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冠疫苗进出口指南

本文目录

一、新冠疫苗产品的归类

二、可供出口的新冠疫苗

三、海关监管证件——特殊物品电子底账

四、在单一窗口申报新冠疫苗进出口的填制要求


一、新冠疫苗产品的归类

依据《关于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盒等疫情防控物资申报相关事项的公告》(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8号),目前新冠疫苗产品归类见下表:


二、可供出口的新冠疫苗

可供对外出口的新型冠状病毒疫苗产品清单为动态更新,可在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-【新闻中心】-【通知公告】栏目查阅。

文件依据: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健康委药监局2021年第13号关于公布可供对外出口的新型冠状病毒疫苗产品清单的公告

网址:http://www.cccmhpie.org.cn

截至2021年6月22日,可供对外出口的新型冠状病毒疫苗产品清单有:北京生物、北京科兴中维、康希诺、武汉生物。后续将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上市情况适时动态调整。


三、海关监管证件——特殊物品电子底账

新冠疫苗属于特殊物品,申请人需通过登录海关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系统http://tswp.customs.gov.cn向目的地/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申请。

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办理指南详见:

https://www.guanwuxiaoer.com/thread-204-1-1.html

可复制链接或点击文末“阅读原文”查阅


四、在单一窗口申报新冠疫苗进出口的填制要求

根据海关总署业务部门要求,当申报的商品中包含商品编码为3002200011或3002200019时,申报报关单需填写如下信息:

A. 需在报关单备注栏填写以下内容:

1.卫生检疫审批单号(例如“京准202102895”);

2.按照“剂”折算的数量。

填报示例如下图,备注内容仅供参考:


B. 需填报“生产批次”。

生产批次填报入口如下图,填报入口:【国际贸易单一窗口】-【货物申报】-【报关单页面】-【报关单表体报检信息栏】-【检验检疫货物规格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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